劳动者使用假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因其以假名入职而不受法律保护。虽然劳动者使用假名入职,但并不影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也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只要劳动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求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不随意更改、捏造应聘信息。另外,企业在招聘劳动者时也应认真审查身份材料,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