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依据《通知》,工伤保险费率需每一至三年确定是否浮动,但是多数地区每年核定一次。影响某一单位费率浮动与费率档次的因素有: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
通过费率浮动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如果某一企业的风险程度骤升,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不少地方政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适用本地区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如上海、广西。
不同地区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地方性政府部门规章对相关术语的解释具有参照意义。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2016年1月21日-2021年1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2018-1-1)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个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费率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
工伤发生率是指一个费率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免于考核人次)÷平均缴费人次×100%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