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虽然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可能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企业应当向工伤职工补足差额,即支付以职工全额工资计算出的工伤待遇与实际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工伤待遇之差。这种待遇差额涉及到各种工伤赔偿中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问题,“工资”是社会平均工资还是职工个人平均工资?
如果某一工伤待遇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这则是整个统筹地区工资统计的问题,与企业是否足额交金无关。
如果某一工伤待遇以职工个人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这才会产生职工是否可以全额得到工伤赔偿的问题。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例,它以【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那么【本人工资】到底是什么?
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