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于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调整结构政策,是否具有发展前景。(2)主要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人重整。(3)是否有具有意向的投资者。(4)债务人是否具有相当价值的无形资产。(重整中的无形资产,既可以使是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企业的商誉、企业的商业秘密、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还可以是企业已经取得的非物质性质稀缺资源,如与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等)。(5)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是否有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可能。如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现有资产是否能够有效变现、经重组是否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因此重整价值对于申请企业是否能够申请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的继续经营价值仍然大于清算价值,可以认定债务人具有重整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