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约定或法定的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在特定的交易或者情形下,法律赋予对存有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的权利。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股东不得抽回或者变相抽回出资,否则必然损及公司实收资本,对于公司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必须由法律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