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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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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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是否具有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效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40次举报
2023-02-12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并非物权预告登记,而是行政强制性行为,实际上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当事人抗辩网签备案即为物权预告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关于网签备案登记可视为法院查封的主张,不应支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