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异议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提供执行行为违法和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证据材料;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实体权利的证据材料;被执行人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应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的证据材料;被执行人提出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异议的,应提供证明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或者其他实体事由的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