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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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合法送达,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没有提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协议有效.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72次举报
2023-01-03


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明确了仲裁庭已通过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未在第一次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案件虽进入重新仲裁程序,但仍为同一纠纷,当事人接受仲裁庭管辖的行为在重新仲裁过程中具有效力,其无权在重新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该案例裁判规则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首次开庭前”具有指导意义,对于指引当事人合法、及时行使诉权具有积极作用。

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第2款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