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责” 不等于 “零赔偿”,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责任划分并非完全一一对应。
在实际赔付中,这部分赔偿通常不需要驾驶员个人承担。根据交强险的赔付规则,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时,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其中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超过 10% 的赔偿金额都可以由交强险无责限额完全覆盖,车主个人无需额外支付费用。如果车主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还可以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承担。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