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客户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对方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将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涉及经办人签收,签收效力上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请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不可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一旦一方通知解除合同而合同相对方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诉请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如果一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合同相对方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