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公司注销前,必须先进行清算,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并未将公司所欠的债务纳入清算报告内,致使公司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的,属于未尽到清算责任,应视为未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2019)鄂96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公司注销应当先进行清算,阮爱军、袁昌文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并未将首佳公司经营期间下欠薄利公司的租金纳入清算报告内,致使公司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未尽到清算责任,应视为未清算,阮爱军、袁昌文作为首佳公司的股东应当对首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作出(2019)鄂9004执异6号执行裁定并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于阮爱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