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注意充分利用对方的证据,挖掘于我们有利的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比如我们此前代理的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纠纷中,我们作为质押权人,认为对方作为质物监管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致使质物作为另案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被法院强行出库、强制带走。法庭上,对方提供了当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录音,借此证明货物强行出库时,监管方采取了阻拦、报警等措施,已经尽了合理的监管义务,因此对货物强行出库没有过错。我们进行质证时关注到录音中曾提及提货人出具了所有权凭证这一事实。
因此,以此为突破,我们质证的核心不在于法院是否强行提货,而在于设定质押时监管人没有审核质押权人提供的质物所有权凭证,以至于造成质押成其他人的动产,这是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