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未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2.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
3. 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据涉及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如果确认并非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如果确实是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般情况下难以强行否认。
证据形成于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或由案外人出具,在案外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但如果该证据系案外人根据其业务规则产生的证据,比如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保险公司保单等,一般此类证据的真实性都会得到法院认可。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