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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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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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如何约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84次举报
2022-12-29


因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超出劳动合同已经确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而不能单方任意更改。

因此,企业以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由,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或者是约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无条件遵守等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不宜过于宽泛。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四川省全国等,这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对于约定不明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工作的,即视为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

另外,对于全国范围的销售、长途运输、野外作业等工作地点无法固定的特殊劳动者,因行业和岗位特殊性而致使劳动者工作地点区域较为宽泛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较为宽泛的工作地点。但也要对工作岗位特性做出特别提示和说明,并在工作地点条款的约定中注明,以免该工作地点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