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实践中,很多单位为了能够督促员工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会将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作为离职工资结算的前提条件,该做法虽然在实践中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督促作用,但从法律上而言,其实并不可取。
首先,《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另外,《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前述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者的工资,并无附加其他条件。
其次,从工资本身的性质而言,工资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的货币对价,只要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条件就已成就,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扣除工资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工资。
最后,这里所提到的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离职时应当一次性结清的不仅仅包括劳动者最基本的工资,还包括各类津贴、奖金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