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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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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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不是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9次举报
2022-1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包括:


1.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2.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3.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虽未明确约定先、后义务的大小、程度,但因合同履行抗辩权发生在双务合同领域,互付对待给付义务要求先、后义务的大小、程度也应具有对价性。

开具发票义务无法与工程款支付义务构成对价性,仅系附随义务,故被告无法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但需要提醒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承担。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