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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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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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55次举报
2022-11-28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规则理解: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相关材料的移交核查、财产状况的调查管理、申报债权的认定等工作,均需要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高度配合。为了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法律规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擅自离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拘留、并处罚款。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