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规则理解: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我国存在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为了防止案涉企业恶意逃避诉讼或者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案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