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规则理解:
(1)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会被司法机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限制出境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