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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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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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被起诉,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51次举报
2022-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规则理解:


(1)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会被司法机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限制出境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