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理解:
(1)抽逃出资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又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协助抽逃出资的理解
协助抽逃出资行为应为积极的作为,而非消极的不作为。
认定是否构成协助抽逃出资,需要从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与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行为两个方面予以考量,如是否存在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协助转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等。
前文已述,法定代表人一般同时兼具董事或高管身份,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若法定代表人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便利或者协助的,其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