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把握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对于仅有交付凭证没有借条借据等协议的,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否认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进行举证,结合双方之间的关系、熟悉程度、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等综合判断是否为确实为借贷关系。对于部分现金,部分转账且借款人不予认可的,除卡内余额不足等可以合理解释的情况,对于现金部分从严把握认定;对于借款人到庭且没有异议的,也应尽到排除虚假诉讼的审慎义务。对于纯现金交付的,严格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已查明事实,结合上级法院指导文件规定进行审慎认定。
二是着重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分担。注重将庭审实质化,庭审中严格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发问提纲进行,并视情况增加需要了解的问题,且事实性问题要求当事人本人回答,加大调查深度,从各个方面查实民间借贷事实,对于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及时予以规制,一旦查实是虚假诉讼,禁止当事人撤诉,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准确把握民间借贷责任人的认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借贷衍生出来的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清晰认定民间借贷的主体显得十分必要。对于复杂的借贷纠纷,不仅涉案主体众多,各主体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往往还会出现借款主体和承诺还款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对此,应当要先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借款的实际去向,方可最终确定还款主体。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