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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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办结婚证,婚姻效力的起始认定以及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2次举报
2022-11-15


1双方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而补办结婚证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时。

2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时。

3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力范围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视为婚姻期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