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补办登记的溯及力自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笔者认为,此观点不严谨。关于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起算时间点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甲男和乙女,2018年1月,甲乙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1年1月1日,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022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的,则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时起算,也就是2021年1月1日
2010年1月1日,丙男和丁女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018年1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2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即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的,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自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也就是2018年1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