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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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工程质量损失,责任谁承担?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43次举报
2022-11-02


在建设工程转包情形下,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损失,应由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还是应考虑承包人和转承包人各自的过错由双方进行分担?

对此,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建设工程转包情形下,转包人仍然负有对工程施工主体的选任以及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职责。转包人自业主方处取得工程后,如果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施工,或者对实际施工方进行错误的指示造成质量问题,或者怠于履行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认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就其具体的过错情况,与实际从事施工活动的转承包人分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关于实际施工人施工部分的工程因质量缺陷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如何分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检测报告显示案涉工程施工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承包人最终亦就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实际施工建设,其虽主张鉴定意见不足以表明工程质量问题系因其施工行为所致,但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施工行为对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无过错,且《检测报告》明确载明“质量问题主要由施工问题导致”。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实际施工人应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费用,于法有据。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