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该行为自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民法典》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换言之,受遗赠人有选择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权利,但这种处分权被法律赋予了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及向谁作出该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