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最近两年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给大家提供一个最高院的案例,仅供参考.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
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参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
目前该观点还不是统一的司法观点,建议各方根据自己的诉讼地位,选择对自己更未有利的管辖法院.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