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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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5次举报
2022-10-29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划重点:


1.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基础进行判断。


2.借款合同之外的双务合同,不能以LPR的4倍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3.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4.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