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张某2与张某1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2.判令张某1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供佳电力公司78.2%的股权恢复登记至张某2名下,张某2、供佳电力公司配合办理上述变更登记;3.张某1、张某2承担诉讼费用。
一、张某2与娄某于1999年9月8日登记结婚,张某1与张某2系姐弟关系。
娄某、张某2于2017年、2018年均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娄某起诉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某2表示同意离婚,且认为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且张某2在其起诉娄某离婚诉讼案件中,亦述称夫妻关系在结婚前期尚可,后因娄某的问题导致感情破裂。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京02民终125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准予娄某与张某2离婚。
娄某及张某2均确认,其二人已经移民美国。
二、2001年12月17日,张某2从徐某处受让供佳电力公司对应出资额为250 000元的股权,成为供佳电力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2002年6月5日供佳电力公司的公司章程显示,张某2作为供佳电力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400 000元,股权比例为80%。
2002年9月13日,供佳电力公司召开股东会,确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8 500 000元,张某2对应的出资额为6 650 000元,对应的出资比例为78.2%。后续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2015年12月11日,张某1与张某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2同意将其持有的供佳电力公司6650 000元的股权以6 650 000元的对价转让给张某1。同日,供佳电力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张某1成为供佳电力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78.2%,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2变更成张某1。2016年1月13日,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张某1现登记为持股比例为78.2%的股东以及供佳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
本案一审庭审中,张某1述称其向张某2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包括以供佳电力公司的名义为张某2和娄某的信用卡进行还款(金额为2 146 472.11元)、向张某2账户进行汇款以及向张某2支付现金(300 000元)。
张某1通过其账户(于2018年3月22日设立)向张某2账户进行转账的具体情况为:2018年6月6日转账1 500 000元,1 700 000元以及1 003 528元,共计4 203 528元。上述款项均系徐某1汇入上述账户对应款项后,再行向张某2账户转入上述款项。除上述股权转让款外,该账户的交易明细存在多笔案外人张某(张某2、张某1的父亲)汇入该账户款项后,汇入款项又转汇至张某2名下的情形,或者是他人现金存入后又转汇至张某2名下的情况。
供佳电力公司在本案一审庭审中确认在张某2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供佳电力公司一直为张某2和娄某的信用卡进行还款。
一审庭审中,张某2、娄某均向一审法院提出对2015年12月11日股权转让之时的供佳电力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认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结合本案中,供佳电力公司2016年出具的资产负债表中,未能体现供佳电力公司在该年份曾有一笔19 000 000元的贷款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供佳电力公司出具的资产负债表不足以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时间久远以及财务资料受限,必然会导致审计不能或审计结果的偏差,且该审计结果并不影响案件最终结果,故对该审计和评估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