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于离婚之前将持有的93.75%的股权0元转让给其父亲,该转让行为应否无效?该公司系男方婚前成立,女方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公司进行出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要求确认转让无效不予支持。即便案涉股权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持续经营,公司现因拆迁经资产经评估,仅育苗大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价值就已达10,818,375元,远高于男方的投资款300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于离婚之前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其父亲,且其父亲未支付合理对价,导致女方对该共同财产无法分割,可以认定为男方与其父亲恶意串通,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其转让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