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也就是说,定金不超过商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都是可以的,如果是超过的部分,您可以与店家协商不予支付。
定金合同的种类有:
1.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4.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说来,违约定金类似于违约金。
5.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