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认定网络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享受了身心的愉悦,不能要求退款,但是我认为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积极的给当事人争取一定的利益,不同的情况不同来分析.
网络直播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赠与合同,其效力的认定需综合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原则,兼顾互联网经济特点,结合公序良俗进行判断。在直播打赏中,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交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夫妻另一方以其违反公序良俗效力条款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20)渝01民终3046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3期(总第157辑)
所以本案认定: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交往给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