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文义优先原则。若协议中明确出现“债务加入”或“保证”的字眼,应据此认定其性质。但倘若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债务加入或保证的内涵不相符合,则应依据主要内容来判断。2.当承诺还款协议明确包括应付款项、付款时间等具体信息,宜被认定为债务加入。保证合同通常会约定主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这一前提,承诺还款不会出现具体的债务数额以及付款时间;对于债务加入而言,其承担债务的时间可以独立于原债务,承担范围亦可独立确定,其所负债务独立于原债务。3.当意思表示不明时,若第三人加入债务具有实际和直接的利益,宜被认定为债务加入。4.公司对外加入债务,需参考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九民纪要》第2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因此,公司为履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而加入债务的,债权人需证明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公司为履行非关联方的债务而加入债务的,债权人需证明对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