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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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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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未必证明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2次举报
2022-07-07


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是证明开发商所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重要依据。开发商虽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房屋购买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不能认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为由,主张其已按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商品房交付的规定可以得知,商品房交付有两个标准需要遵照执行,第一法定标准,第二约定标准。如果符合法定标准,比如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等,但并不意味着就符合交付条件。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仍应当遵守,否则也属于违约行为。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