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有效说。该学说认为《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属于《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规定的范畴。因此转让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二是无效说。该学说认为,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适用房指标的转让违反了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与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利益,损害对象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