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指标,即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符合债权的法律特征,具有债权属性。首先,经济适用房指标具有相容性,属于请求权范畴。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因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产生,可以理解为政府与购房指标享有人之间的合意。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后,其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政府向其提供经济适用房,属于请求权范畴,而并非表现为对经济适用房或者经济适用房中所包含的政府补助直接的支配权,这一权利可以相容地存在于政府这一义务主体上,并不具有排他性。其次,经济适用房指标的义务主体特定,只能是政府,属于人权的范畴。政府在审核通过当事人购房申请之后,就应当履行提供政策性优惠住房的义务。最后,经济适用房购买指标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不能无期限一直存续下去,符合债权有期限权利的特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