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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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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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百分之二十,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2次举报
2022-07-05


《九民会议纪要》明确: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相关条款没有本质区别)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法律支持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又明确授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即一旦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而守约方又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会依法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在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在房屋买卖中买受方的实际损失往往是以签订合同时房屋的价格与合同解除时点房屋评估价之间的差值作为衡量标准。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