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本案中,用人公司按照3500元每月缴费基数为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则按该标准为受伤职工赔偿,而陈某某的工资为7652元/月,故用人公司还应补足每月差额4152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故用人公司还应支付陈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7368元(4152×9)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3216元(4152×8)。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