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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拥有“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和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在婚后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
根据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hunyinfa》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由此可见,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因其具有使用价值,亦可进行分割。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