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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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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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前合资买房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0次举报
2022-07-04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比如婚前夫妻一房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房婚前财产。
2、夫妻一房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房婚前个人的财产,婚后由双房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房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