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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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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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债权人必须是消费需求,否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96次举报
2022-07-04


以房抵债的房屋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况下,抵债行为并未完成,债权人的债权仍为普通债权,不享有物权期待权,以房抵债的债权人如果不是消费者购房人,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二十九条的规定的除外条件,不享有就案涉房屋排除强制执行并优先受偿的民事权益。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购房者公司签订《顶房协议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灭双方的金钱债务。购房者不是消费者购房人,因此不能参照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九条。同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非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不应优先于抵押权。不论是否满足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要件,魏广泽基于《顶房协议书》对楚雄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都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不能排除基于抵押权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