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填写《入司登记表》后,开展了相关工作,对于王某开展的工作,广西某集团未提出异议或拒绝,可视为其默认并接受了王某提供的劳动,双方就此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至王某收到原告出具的不予录用通知,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隐瞒真实工作履历、年龄、学历会影响广西某集团做出是否聘用王某的判断,王某以欺诈的形式与广西某集团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该事实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故法院依法确认广西某集团与王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