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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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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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反水的案例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51次举报
2022-07-03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案涉下水管道的正常使用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案涉下水管道堵塞位置系共用部位,堵塞原因系沙子水泥淤积所致,应与某些住户的不当装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无法确认沙子水泥的直接来源,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由堵塞前进行过装修的其他19户业主及已经装修的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堵塞前未进行装修的7户业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宣判后部分业主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部分业主已经主动联系杨某进行赔付

 

 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

 

 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或排污管属于公共设施,业主应当正确合理使用,以免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因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