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新房装修增项的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89次举报
2022-07-03


01984日,李某为段某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某底商装修。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4万元,内容包括除了吊顶和灯具外的刷墙、刮腻子、贴砖、防水、地脚线、钢结构、楼梯。段某已实际支付3万元,双方对合同内约定的剩余1万元无异议,因工程增项发生争议,李某主张施工过程中应段某要求发生增项,其中包括:增加二层厨房的推拉门;增加二层厨房外的小厅贴砖,但段某主张装修时双方协商的是地板革,后来换地板砖,不认可属于增项;增加吊柜的材料费,但段某主张吊柜使用的是装修废料无需支付材料费;二层增加水篦子一个及16A插座一个,段某主张没有票据不认可价款。李某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段某付清装修款2008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关于合同内约定的部分,双方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推拉门和贴砖,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施工视频等证据认定推拉门系施工过程中增加,小厅由地板革改为地砖属于材料变更,上述两项均属于合同范围外的增项,关于上述两项的价格,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李某提供证据证明了同一时期市场价格,法院予以采信;关于材料费,双方均认可增加了吊柜,李某提供采购材料的相应票据,故对此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主张的二层水篦子和插座,李某虽未提供采购上述物品的票据,但提供了采购的时间、地点、店铺名称、当地市场价格等信息,法院审查后对此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增项问题,增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方式,双方往往会因为有无增项、增项的内容及金额产生争议。本案争议点在于增项的确认及增项的价款确定,通过李某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视频照片、采购票据等证据确认增项及价款。因此在合同的履行中要注意,有关施工内容的变更、洽商等必须约定明确且采用书面形式确认,或对于双方的口头沟通,及时以照片、现场视频、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保存。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