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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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改造价款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1次举报
2022-07-03


陈某系石景山区某小区101号房屋所有权人,甲公司专门从事装饰装修活动。20209月,双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老房拆除后进行重新装修。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了55%的工程款。当所有拆除工作完成后,因卫生间施工时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将钥匙返还陈某后退出101号房屋。合同约定了拆除部分和新装修部分的价格,关于拆除项目包括拆除墙、地的价款,对于拆除墙原有立邦漆、石膏腻子、地板塑胶线等单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对实际拆除工程量对应的价款发生争议,陈某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甲公司主张应当按照每个单项乘以市场价计算。陈某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装修款290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了拆除项目的价款,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了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价款。现甲公司抗辩拆除部分单独列项分别收费,但其并未在合同中单独列明需要分项计费,故法院未采纳此抗辩意见,依据合同约定,法院结合其已经施工部分,确定应当收取的工程款,最终判决甲公司将多余部分工程款9687元返还。
典型意义
工程价款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计算方式应约定明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装饰装修合同中通常计价方式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本案合同约定了拆除项目的价款,但双方对具体每项单价未明确约定,甲公司以单价计算的方式重新变更了计价方式,该部分内容在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故法院未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即包工包料,需明确装修范围及项目内容,避免发生分歧;如果约定固定单价,需明确材料信息,例如品牌、型号等,避免发生漏项。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