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身没有掌握劳动资源,需要通过用人单位获取劳动资源,并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以保障基本的生存。即劳动者愿意让渡自身劳动力投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之中,其前提是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但由于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资源,具有先天优势地位。劳动者想要获取报酬必然依赖用人单位分配劳动资源。因此,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付出劳动行为的物质衡量,通常由用人单位按照符合自身生产经营水平的薪酬制度进行计算,并非由劳动者决定,劳动者在获得劳动报酬方面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依赖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处于支配、控制地位,且这种控制性具有稳定、连续性,体现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陈某作为骑手配送外卖属于重庆某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该公司根据其掌握的薪酬计算规则为陈某发放劳动报酬,对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陈某没有决定权,只能选择接受与否。故陈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符合经济从属性特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