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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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诉讼时效,是否有特殊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54次举报
2022-07-0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立法上主要有两种立模式:一是客观主义,即从请求权可以行使时起算。另一种是主观主义,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虽然客观主义模式可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目标与经济价值,但在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或不知向谁主张权利时,不利于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主观主义虽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但也可能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可预期性与安定性造成影响。因此,“采较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以客观主义起算点;采较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以主观主义起算点”的折中方案,被不少国家采用,以最大程度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价值。

就民法典规定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言,不少人认为该时间尚不够长,为此建议采主观主义起算模式。此外,由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主观状态,基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大的现实国情,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采主观主义起算点亦较为公平。

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因权利遭受损害而提起诉讼的行为也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虽然其可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由于针对权利遭受损害而提起诉讼等主张权利的行为属于非常专业的行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法律制度以及实体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一般正常人而言都非易事,很多情况下需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代理,因此提起诉讼不应认定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此类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既然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遭受损害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因此,明确此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再自然不过了。为此,《民法典司法解释》第3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当然,与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相一致,此种情况下也允许存在除外情形,解释该条亦作了规定。


关联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