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作为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近年来在我国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汽车租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等各种问题。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汽车租赁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风险开启/控制理论”及“报偿理论”。根据风险开启/控制理论,机动车本身并不会产生风险,机动车的驾驶行为是危险的来源,因此控制和开启危险的驾驶人(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报偿理论,利益之所属即责任之所归,对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受益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在租赁等基于合同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下,虽然此时所有人、管理人并非使用人,无法管控行驶中的驾驶风险,但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发生交通事故仍可能存在过错。此种过错主要体现在机动车适于道路行驶的管理义务及使用人选任的注意义务。对于前者,主要表现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但疏于管理,放任机动车行驶,以至于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的原因之一。对于后者,主要表现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驾驶人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但仍同意驾驶人使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