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第8条之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载明房屋坐落位置、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地产转让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且应以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带有条形码的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对于房屋买受人是否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认定,应当要求书面文件具备物权变动的内容和合意,或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情形,但不应突破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
张国贵律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第8条之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载明房屋坐落位置、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地产转让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且应以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带有条形码的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对于房屋买受人是否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认定,应当要求书面文件具备物权变动的内容和合意,或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情形,但不应突破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