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表示,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对在场地内滑雪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在滑雪时没有佩戴头盔,但是滑雪场内没有工作人员阻止未戴护具的王某进入中高级雪道,属于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滑雪场也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