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资源局关于案涉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商业建筑”,而异议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屋的用途为“住宅”,但该合同相关条款及所附房屋平面图、房款收据均表明房屋为“商业用途”。同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房屋所在楼房系临街二层建筑,案涉房屋位于一层,房屋结构为单间。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房屋系商铺。异议人主张其购买该房屋用于居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执行异议和规定》第29条属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利益排除强制执行的特别规则。争议房屋系商铺,具有投资属性,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保护的范畴,不能参照适用该条规定,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张国贵律师
